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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移交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8-07-13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规范意识,确保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转岗、免职、退休、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后工作的延续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各单位科级党政干部(以下简称科级干部)离任工作移交主要内容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办理转岗、免职、退休、辞职、校内外调动等事项前,应当按照本规定,书面办理离任工作移交手续。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移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情况。包括:主管或分管的经费使用明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内设机构(科室)及人员名册、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有上缴任务的单位还需移交经济往来情况和对外签订合同及执行情况等。

(二)岗位情况。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尚未办结的工作及对该工作的处理意见;历史遗留工作;对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对加强和改进岗位工作的设想与建议。

(三)文件资料。包括: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报告,重要文件资料,重要档案、图书、音像、图片等资料。

(四)资产设备。包括:办公用房、办公家具等;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摄像机等办公设备。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带离相关设备,须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移交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相关单位协调落实。中层干部离任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事项交接单》(附件1)、科级干部离任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科级党政干部离任工作事项交接单》(附件2),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中层干部离任、接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正职的交接单报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副职的交接单经所在单位正职审签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科级干部离任、接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交接单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本单位留存备案。

第六条 工作交接手续原则上应在干部任免公文发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故需适当延长到岗任职时间的,要主动征求双方意见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说明情况,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妥善确定到岗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离任干部在工作移交之前应做好交接工作梳理、清点、造册等事项,准备好交接工作的书面材料。离任时未进行交接的债务,原则上由离任干部负责处理。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组织、人事等关系的转递手续。

第八条 尚未办结的工作,离任干部应当主动配合接任干部共同完成。接任干部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与离任干部进行沟通;沟通后仍存在问题或争议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科级干部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并由此产生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离任干部要主动与接任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干部,应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不能如实交接工作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处理。对造成工作差错和较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固定资产流失或挪作他用的,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